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就第三條第一款新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應將第二條第一項新生所檢具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發還學生。
新生錄取名單、轉入學生錄取名單及轉學證明書,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