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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私立高級中學得置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
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其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會計室: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
置佐理人員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人事室: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
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四、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在三班以
上未滿六班者,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滿八十人以
上未滿一百人時,得置幹事一人,滿一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
人,得再增置一人。
五、管理員:附設職業類科學校,每校得置管理員一人。
六、書記:每校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七、技士或技佐: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之。綜合高級中學每校置技士或
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綜合高中辦理工業、農業、
海事類科職業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四班以上
者,每四班增置技佐一人。辦理商業、家事類科職業學程者,每類置
技士一人。
八、醫師:每校置專任或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或得在
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九、營養師:設有學生宿舍及自營餐廳之學校,得置專任或兼任營養師一
人。
十、護理師或護士:每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得再增置一
人。
十一、設有游泳池學校或實驗高級中學因運動與訓練需要,聘僱救生員或
運動教練、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私立高級中學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若干人,並納入學校組織規程
及員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