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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以打字、美工完稿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
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pt(十六級
)。
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
;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人名、地名、學術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改
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