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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之課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與國民中學同。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以二類三科為限,其課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與職
業學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