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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其甄選、介聘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得優先進用參加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
公立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其甄選、介聘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應優先進用參加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
前項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者,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族語或客語能力認證之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學生身分(族別)比率、具原住民族語或客語能力認證之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特色課程規劃等因素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