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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分發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並設置單一窗口給予相關輔導措施:
一、學習輔導措施
(一)學分抵免依相關規定或學校章則從寬抵免學生在停止全部招生學校修習及格科目學分。
(二)畢業條件依分發學校標準辦理,但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得依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條件或從優辦理。
(三)提供協助與輔導學生完成相關課程(含學位論文、專題製作或校外實習等)。
(四)學雜費以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收費基準收取。但分發學校收費基準較低者,從其收費基準。
二、生活輔導措施
(一)提供助學措施,包括符合資格分發學生之就學貸款、減免學雜費、弱勢助學、獎助學金及工讀申請等。
(二)協助交通及住宿之安排,並給予心理層面之諮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