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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經同意者,免接受教保員培育評鑑:
一、已通過前一週期之教保員培育評鑑。
二、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本部認定通過。
本部為辦理前項但書第二款之認定,應組成認定小組為之,其認定之程序及基準,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