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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所、系、科:
一、核准改制第一年應設三系以上;其辦理之系別以原專科學校已經設置
、辦理成效良好,且有足額合格師資之科別,往上延伸辦理二年制技
術 (學) 系及進修部在職班為原則。
二、核准改制後第二年起,得配合學校發展需要,增設、調整系、科,第
四年起得增設研究所,由各校依當年度增設、調整所、系、科、班審
查原則規定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