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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業學校實施就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所具專長及職業性向。
二、陶冶學生職業道德。
三、提供並分析職業有關資料。
四、實施學生就業諮商。
五、協助辦理畢業生就業後之追蹤輔導。
六、其他有關就業輔導之協商與執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