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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為招收大陸地區人民就學,應擬訂招生計畫,報本部核定。
學校辦理前項招生,應以聯合招生方式辦理。但專案報本部核准者,得單獨招生。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報本部核定後,應組成聯合或單獨招生委員會,分別由各招生學校校長,或單獨招生學校之校內行政及學術主管擔任委員。各該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報本部核定後,始得實施。
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處理。
第三項招生規定,應包括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考試方式、招生名額與提報程序、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錄取原則、保證人之資格、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項招生簡章,除明列前項規定內容外,應包括招生院、系(科)、所與學位學程名額、報考資格、報名程序、考試項目、考試日期、評分基準、錄取方式、違規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