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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
前項大學系統主席為無給職,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一項大學系統主席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前項規定核准續聘逾一次之大學系統主席, 得兼任至任期屆滿,不受第二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