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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報考各校一年級新生之同等學力資格規定如左:
一、各類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二、大陸來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三、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四、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七、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
八、曾在高級中學肄業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因故失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
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二) 修畢三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
書及成績單者。
(三) 曾在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三下修業證明書及三上
或三下成績單者。
九、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
證明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