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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於核定免稅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逾期失其效力。但因故未能於核定免稅之有效期限內進口者,得於該免稅有效期限屆滿前逕向原核定免稅之海關申請延期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