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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首長辦理移交,應分別編送左列表冊:
一、印章明細表 (格式一) 。
二、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
三、各項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目錄 (格式二) 。
四、現金結存表 (格式三) 。
五、財產目錄 (格式四) 。
六、職員或教職員名冊 (格式五)
七、工警名冊 (格式六)
八、政績交代比較表 (格式七)
九、歷屆畢業生人數總冊 (格式八)
十、歷屆學生學籍表總冊 (格式九)
十一、在校學生名冊 (格式十)
十二、學校成績總冊 (格式十一)
十三、公費學生名冊 (格式十二)
十四、獎學金學生名冊 (格式十三)
十五、用存物品表 (格式十四)
十六、卷宗總冊 (格式十五)
十七、未辦文件清冊 (格式十六)
十八、工作計畫進度表 (格式十七)
十九、學生獎懲紀錄清冊
二十、現有軍訓人員名冊
二十一、現有軍訓圖書清冊
二十二、現有軍訓器材 (含護理器材) 清冊
二十三、現有械彈清冊
前項所列表冊二至三由主辦會計人員編製,餘由各部分主辦人員編製,如
為事實所無者得免編製。
第一項所列各表冊一至八應由前後任會銜報部備核,九至十八由前任移交
後任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