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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志工:
(一)青學獎:頒給獎狀。
(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
(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
(四)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
(五)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
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