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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教中央團及特教中央團之各分團,人員配置如下:
一、每一分團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及委員、輔導員各若干人。
二、前款輔導員之組成,應兼顧不同教育階段、科目或特殊教育類別之專業需求;其配置如下:
(一)國教中央團每一分團:置六人至八人;分團包括三個以上科目者,得增置一人至二人。
(二)特教中央團每一分團:置六人至十六人。
前項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第一項副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各該分團之輔導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四、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第一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一項輔導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款條件者擔任:
一、具五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各該分團需求;特教輔導團者,應具有特殊教育專長。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