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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專家學者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
五、就審議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致損害公益或主管機關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其他違反職務或不適任審議會委員之行為。
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之。
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任期中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