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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置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電器管理員、書記等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職員數,以不逾教職員員額總數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但本準則施行前已進用之職員,得繼續任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