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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就本會委員聘(派)兼之。
各小組成員之人數,由本部依業務需要定之,並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高中身障鑑定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相關團體代表。
二、高中資優鑑定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教師組織代表。
三、大專鑑輔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相關團體代表。
四、安置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代表。
(三)教師組織代表。
(四)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五)相關團體代表。
五、在家教育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四)專業人員。
六、輔導支持服務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四)專業人員。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