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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新設立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本會前,得由校長(籌備主任)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第二條有關事項。
學校成立後三個月內應即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成立本會,前項遴選委員會並於本會成立之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