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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銀行發行局及台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變)造、仿造券幣樣張(枚),建卡列管備查(卡片格式如附件三),多餘之偽造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逾五年後辦理銷燬,並彙列銷燬證明表(格式如附件四)。
圖表附件:
附件三 截留之偽造新台幣券幣資料卡.PDF
附件四 中央銀行銷燬截留之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證明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