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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轉報主管機關:
一、申報書。
二、發行計畫。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五、標的指數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七、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指數投資證券現況資料表(增額發行者適用)。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