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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指塑造組織文化、影響員工控制意識之綜合因素。影響
控制環境之因素,包括員工之操守、價值觀及能力;董事會及經理人
之管理哲學、經營風格;聘僱、訓練、組織員工與指派權責之方式;
董事會及監察人之關注及指導等。控制環境係其他組成要素之基礎。
二、風險評估:係指事業辨認其目標不能達成之內、外在因素,並評估其
影響程度及可能性之過程。其評估結果,可協助事業及時設計、修正
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控制程序,以幫
助董事會及經理人確保其指令已被執行之政策及程序,包括核准、授
權、驗證、調節、覆核、定期盤點、記錄核對、職能分工、保障資產
實體安全、與計畫、預算或前期績效之比較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資訊及溝通:所稱資訊,係指資訊系統所辨認、衡量、處理及報導之
標的,包括與營運、財務報導或遵循法令等目標有關之財務或非財務
資訊。所稱溝通,係指把資訊告知相關人員,包括事業內、外部溝通
。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
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五、監督:係指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品質之過程,包括評估控制環境是否良
好,風險評估是否及時、確實,控制作業是否適當、確實,資訊及溝
通系統是否良好等。監督可分持續性監督及個別評估,前者謂營運過
程中之例行監督,後者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或董事會等其他人
員進行評估。
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檢查,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事業內部控制制
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所列各組成要素,其判斷項目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者外,依實際需要得增列必要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