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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向本會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