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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對左
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會計處理與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不相一致者,應註明其詳細情形及因
處理不同而發生差異之數額。
二、在數種公認之會計處理方法中擇用其一者,應註明所選擇之方法。
三、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於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入帳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五、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資本結構之變動。
八、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九、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用、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
期出租。
十、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一、與關係機構或關係個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二、重大災害損失。
十三、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四、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五、重要組織的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六、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七、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
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