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及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八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