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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審計準則辦理之。
前項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本會核准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名或蓋章及年月日;屬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並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