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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 2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