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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一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