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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前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