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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含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交易),於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支付、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提出提前付款請求或提出取消暫停支付請求時,及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儲值款項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者,應採用A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B類交易安全設計。
(三)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於使用者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支付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D類交易安全設計。
前項 D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 C 類交易安全設計,C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B類交易安全設計,B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A類交易安全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