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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資金融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得由該農會、漁會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召集收受該農會、漁會轉存款之農業行庫開會研商(臺灣省農會申請緊急融通,得報請財政部召集),並作成融通決議後向行庫提出申請,召集機關應洽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派員參加融通會議。
農業行庫辦理前項緊急融通後,應即陳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其融通金額有超過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需專案處理者,應由貸款行庫或主辦聯貸行庫報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