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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停業要保機構清理資產所得,除留存墊付額利息、其它預估清理所需必要費用及較墊付債權優先之債權保留款外,應將墊付額按受墊付債權之受償順位分項列計並償還存保公司。
前項墊付額利息,自存保公司墊付款項撥付清理人之日起,依該公司資金成本率浮動計息。
前項資金成本率,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係自有資金者,為該公司存放中央銀行之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兩者之平均利率。
二、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融資者,為取得融資之利率。
三、前二款兼有者,為其加權平均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