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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漁會信用部具有下列條件,經提漁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最近三年決算報表,層報財政部核准者,得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
一、漁會無累積虧損,且信用部最近三年均有盈餘者。
二、經營管理健全,無違規事項者。
漁會信用部辦理非會員存款之額度,不得超過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之十倍。
非會員存款係指會員本人以外之存款。
合併後之漁會,經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不受第一項各款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