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原因。
二、登記標的物之名稱及其型式、規格、廠牌、數量、製造廠商、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所在地、領有執照者其執照號碼。
三、登記機關。
四、申請之年月日。
五、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
六、由代理人申請時,並記其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七、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
八、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事項,經當事人以契約約定者,得以登記標的物之名稱、數量、所在地等足以特定該標的物之一般性說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