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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存款到期前,存款人得以存單申請質借,其質借條件如左: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存單之金融機構。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存單到期日為限。但屆期滿日前十五天內得申
請辦理存款及質借之續存及續借手續。
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中途解約,其利息依優惠存款利率計
算。
前項所定中途解約實存期間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如存期內
遇有利率調整,應以起存日約定之利率為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存入之優惠儲蓄存款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