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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海關應於收到第三條申請書或依第四條所定期限補件完成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答復(附件二),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有效期間,為答復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