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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獎勵金之具領,由海關主辦移送執行單位統計當月每組 (或每人) 實際徵
起解庫金額,按各執行法院、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
、海關等單位及密告人分別繕具請領名冊 (列具請領人職別、姓名、徵起
金額、應發獎金金額、蓋章) 於次月十日前送會計單位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