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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
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