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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規定應申報之情形。
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