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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中古汽車、中古機車出口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時,應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新汽車、新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中古汽車、中古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中古汽車、中古機車辦理繳銷出口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中古汽車、中古機車之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影本及其他出口證明文件。
六、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本文規定者,其中古汽車、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汽車、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如非同一人,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七、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者,其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如非同一人,應檢附中古機車與新機車車籍登記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免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證明文件;其應妥善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備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查核。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填具申請書、明細表或檢附之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