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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