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民間機構經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准予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原始認股或應募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記名股票達四年以上者,應發給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營利事業股東於申辦稅額抵減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前項證明書,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額抵減。
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