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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及簽證:
一、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
二、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