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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酒產製工廠之設備、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酒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酒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酒品製造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銅(啤酒類之糖化設備暨蒸餾酒類之蒸餾設備除外)及有釋放有毒物質之虞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酒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及足夠操作之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廠內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工作帽或髮網、手套等供給作業人員穿戴。
四、廠內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其他任何有毒之熱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