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菸產製工廠之設備、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菸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菸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菸品製造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菸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廠內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供製造人員穿戴,產製雪茄者另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帽或髮網、手套。
四、廠內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其他任何有毒之熱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