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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菸產製工廠之機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菸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及貯存等之機器設備與器具,使用前應檢查是否清潔,使用後應清潔乾淨。
二、菸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菸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菸品製造之設備,應由不會產生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及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免使用會發生接觸腐蝕之不當材料,且不可使用鉛、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