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在未領用前,由本署委託第四條所定印刷機構或國庫經辦行保管。
前項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本署驗收後,應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
本署領用第一項委託保管之空白國庫支票時,應備文向保管單位提領,並分別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並指定人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