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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案件之調查、核定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十一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第一至第十股:
(一)責任目標之規劃。
(二)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審查。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之審查。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作業之籌辦。
(六)同業利潤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之調查擬訂。
(七)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八)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報備案件之審查。
(十一)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三)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十六)各類審查書表之增、修訂。
(十七)未申報案件核定作業之規劃。
(十八)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增修訂作
業彙辦。
(十九)辦理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案件之核
定。
(二十)其他審查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管制股:
(一)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四)績效統計。
(五)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