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時未就業,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訓後就業津貼:
一、參加下列職業訓練之一,並取得結訓證明: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所辦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且為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
(三)依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辦理之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
(四)輔導會所屬農場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班。
二、於職業訓練結訓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且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從事農業者,於結訓日之次日起算十二個月內就業,且連續就業滿三個月。
前項第一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日間訓練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就業,包括受僱、自營作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或從事農業等情形,均應依規定參加職業相關保險;自營作業者須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加入相關公會。